奕信網思有限公司
第二類電信業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係指奕信網思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傳送等之電信服務。

 

第三條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四條

對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作本營業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五條

本公司提供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一﹞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用戶以專線方式直接接取網際網路連線服務。

 

第三章 服務之申請

 

第六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時,應由申請人將客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於申請書;自然人應檢送雙證件,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送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政府立案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雙證件,以供查驗,客戶如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本公司得對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免除提供前開之一或全部證照。

 

第七條

客戶得委託代理人代辦申請程序,但應提供本公司所要求足以證明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及文件以供查驗。

 

第八條 本公司為業務之需要,得依法令規定使用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

 

第四章 異動

 

第九條

客戶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如客戶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得由本公司詢問其個人資料,於確認無誤後辦理。

 

第十條

客戶若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而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使用人發生異動,應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更名。

 

第十一條

客戶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中之一人願意繼續租用時,應依比照更名方式處理之。

 

第十二條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讓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項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

 

第十三條

客戶變更申請書內之資料應於帳單寄送地址時,立即通知本公司,否則對本公司不生拘束力。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十四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申請書表內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之資費表收取﹝如附件一﹞。費用如有調整時,將在網站上公告以及透過電子郵件通知用戶,並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

第十五條

本業務之使用期間分為:

  ﹝一﹞一般使用:為使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之一般用戶,以本公司資費標準計價。

  ﹝二﹞臨時使用:客戶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使用,其使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稱為臨時使用。本公司可以視業務性質或配合客戶特殊需要另訂其使用期間。

 

第十六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致系統設備障礙且無法於廿四小時內修復者,其停止通訊期間,本公司得依實際停止通訊日數依比例扣減當月之費用,此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當月線路不通扣減費之總額以當月應繳之月費為限。

 

第十七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因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時,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費用。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八條

客戶溢繳費用時,客戶可選擇將此金額留在帳上,抵充其次月之應付費用,或於溢繳費用逾新台幣100元時,要求將此金額以支票退還等方式返還溢繳金額。

 

第十九條

客戶以取巧方式逃避繳費或以不實表示取得特別收費折扣者,應追繳應付之費用。

 

第廿條

本公司不以預付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故不提供履約保證。客戶應於每個月初繳付當月費用,並以本公司電腦記錄資料為準。客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本公司按月製發收據交客戶收執,如有遺失,得於繳費後申請補發;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第廿一條

客戶若為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於繳費通知單所載繳費期限日後12日內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逕向其法定代理人催繳,其法定代理人應負擔保清償責任,不得異議。客戶若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於其指定付款人未於繳費通知單所載繳費期限日後12日內繳清欠款者,本公司得逕向該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催繳。

 

第六章 終止使用

 

第廿二條

客戶得隨時向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廿三條

客戶欲終止使用時,應繳清全部欠費始完成終止使用之手續。

 

第廿四條

客戶如有欠費、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虞等情事,本公司得暫時停止其使用,直到客戶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亦得終止使用契約。

 

第廿五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使用,並由該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違反本業務營業規則或服務契約者。

 2. 侵犯本公司、其他客戶或第三人之權利者。

 3. 竊取、更改或破壞他人資訊者。

 4. 有危害通訊、或破壞本公司通訊系統者。

 5.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

 

第七章 使用者之權利與義務

 

第廿六條

如本公司被政府撤銷營運執照時,本公司將於被撤銷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客戶於九十日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之手續。而客戶之其他損害,本公司依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客戶實際損害。

 

第廿七條

基於本公司通訊線路為租用之限制,於非可歸責本公司之情況下,無法保證通訊服務不受干擾時,客戶不得對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廿八條

本公司對於因其他服務提供者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之通訊障礙,或通訊系統及設備對使用者造成之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及非本公司僱員對系統設備之安裝及修繕造成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廿九條

本公司應盡力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但對網路品質不負明示或默示擔保責任。

 

第卅條

客戶如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服務,除可撥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本公司服務中心辦理,本公司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本公司服務專線:02-2658-8736

 

第卅一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